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 毒瘤(一)
作者:我爱狐狸皮大氅的小说      更新:2017-10-14

  蓝芸曾是人中龙凤,北大,英、法、日语全通,27岁做到港资公司董事长秘书,长相出众,人不轻佻。

  大老板出门应酬必备小蜜,蓝芸的董事长望着别人带来的莺莺燕燕,总是一句——小蓝秘书北大毕业。

  顿时令一干美人儿黯然失色,那些个花枝招展,专科毕业就不错了。

  起点高,注定目光高远,陪伴在“香港富豪”身边,出入高消费场所,一半时间在商务舱、酒会、五星酒店,婚恋市场只能往更高看。

  集团内部无人可选,即便有学识、职位相配的,人家也会顾忌她这个秘书身份,董事长身体不好,常年酒店包套房,需要秘书随房送药照顾,这种事明面上不说,不代表背后流言翻天。

  公司在杭州投资,需要熟悉内地法律的顾问,蓝芸在确定人选过程中遇上了柏明翰大学毕业的法学硕士,那人绅士气度,英文口语透着贵族腔调,高中即在英国,可见家境相当好,蓝芸在审核个人履历时就已经注意到此人条件的优越,见面那一刻,不负期待!

  即使在香港,这样的履历也属于精英,蓝芸望向他,已经掩饰不住嘴角的笑意,内心的肯定,男人回头在夜店包间里说,“那女高管看我的第一眼就是恨嫁!”

  蓝芸除了董秘身份,挂名某部门主管,只要是为了“方便对外联络”,“柏明翰”也才二十九,回国不到三年,不甚清楚年轻的外资女高管,除了学历、能力可能还有不好明说的。

  何况董事长最近确实身体不够好,总公司一大半业务交给儿子,又接来了“太太”,二婚那位,也不过四十。

  蓝芸由公司名义另租了房子,陪王伴驾不用再搭上“过夜”。蓝芸有过两个男人,大学那个毕业各奔前程自然终结,董事长给她经济待遇优厚,她也从没想过嫁给六十多岁的老头子,既然二太太登场,她也就顺应形势。

  蓝芸对“柏明翰”青眼,柏明翰也是个来者不拒,何况,柏明翰学历虽高,人品不踏实,又一心想着大单,千万以下的标的看不上,在律界并不受欢迎,瞅着蓝芸所在港资公司真要筹划上市,前景无量,这时候加入,说不定借上市东风一举身家千万。

  两人愉快的在一起了,蓝芸公司租住的江景公寓精装修两百多平米,走进去的感觉比酒店更舒适、高端,柏明翰没有交代他其实住在奶奶的老房子,高中就出国是因为叔叔在英国,叔叔单身,也就是条件比他父母略好,在奶奶的要求下接纳了他,伯明翰父母并非有钱人,和爷爷奶奶一家四口住七十平米房改单位宿舍。

  奶奶那老房子,连过道搭建厨房加起来还不到五十平方,柏明翰只是善于包装,开了拍卖来的二手名车。

  有了蓝芸倾力相助,柏明翰在公司顺风顺水,处理了两起纠纷业绩漂亮,公司主动提出签五年协议,在蓝芸的帮助下,一百万顾问费轻松到手。

  董事长病重,回香港之前密诏蓝芸,将公司租住房产留赠,让她离开公司,并提醒英国法学硕士并非善茬,让她不要被表象迷惑。

  蓝芸还没经历过被男人欺骗、伤害,哪怕是董事长和她就是**交易,也都建立在“自愿”基础,并且“银货”两讫,补偿足额,她以为“社会复杂”不过是男人有钱包养几个女人,各取所需,只要不对外公开,各自安好。

  蓝芸初到公司,董事长看中她北大毕业且形象亮丽,几乎不间断带出场,送名牌,在她答应“随身秘书服务”之前,包都收了几十万,“初夜”虽然不是处女,董事长照样做到了“厚赏”,首饰加上lv限量版,一百万的卡刷到爆。

  贴身四年,连同这套房产竟获利九百万!

  而伯明翰显然和“那些”男人不一样,首先他就从不花钱“买”。反而一起吃饭逛街,由aa到蓝芸支付制顺理成章,理由是“尊重女性”,“在我们律界,女人都很精明,你请她吃饭,又不要她出钱,她就会觉得这背后是不是有什么算计?或者以为你瞧不起她是女性,否认她的赚钱能力。”

  蓝芸在公司那几年,几乎没有自己掏钱吃饭,酒会、宴席无一例外公司记账埋单,她又没有时间交往生活里的朋友,二十四小时几乎贴着董事长,为适应董事长生活习惯,蓝芸的日常和别的年轻人很不一样。

  换句话说,蓝芸还是按照“香港模式”待人处事,女性要独立,有担当,恋爱就是双方平等支出

  (有订者提问离婚管辖权问题,答复如下,供需要的读者参考:离婚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但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管辖情形: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此时赋予原告选择权,即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一年,亦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此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上述两种情况在处理外出务工人员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较为实用,但应当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证据,如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

  (3)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由此,离婚纠纷也适用应诉管辖。另外就管辖权证据问题,我的博客有详细解答,这里不再占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