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坛人心 第十三章 查案(十一)
作者:平时常用的小说      更新:2018-06-06

    经检查案,要查源头;查商标侵权,要查商标标识的制作。

    2002年9月2日星期一,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上海XX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投诉,银都市下属青云市柳枝镇XX经营户,有制作、销售“meilingeling”商标的商标标识,张勇科长带着罗良、赵涵等执法人员驱车前往查处。

    罗良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已是上午10点,该经营户的经营场所位于青云市柳枝镇电器市场的大门口,有两间简易房,四面都有门开着,当张勇科长带着罗良等执法人员,进入该经营场所时,看见两、三名年轻人往外跑,一会儿就跑没影了。

    罗良等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查获“meilingeling”商标标识2000多枚,“ABB”商标标识1000多枚,台式电脑4台,看现场一个人都没有,张勇科长去青云市柳枝镇电器市场管理办公室,叫了人员见证,

    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罗良等执法人员把经营场所,所有的资料、电脑、查获的商标标识全部搬上货车,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见证人签字。(之后的几个礼拜只要张勇科长、罗良到青云县柳枝镇查案件,都去该场所查看,该场所一直没有人经营,直到半年后,开出了副食品店。)

    查完这个经营户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张勇科长今天是相当的恼火,于是张勇科长开着三菱越野车,带着罗良和赵涵直接赶去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公司的门口,平时白天这家公司的门是不开的,今天傍晚却开着,张勇科长叫罗良和赵涵直接进入公司检查。

    罗良和赵涵经对现场检查,在公司货架底下、门面的地下库,共查获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5000只,还有一部分经营账册,罗良做了现场笔录,并办理了扣留手续。

    罗良准备把违法物品装车,运回银都市工商局时,当事人的小舅子来阻扰。

    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郑大华,他的小舅子是个吸毒人员,手里拿着一把甩刀在玩,并说着:“谁要扣货,我就和他过不去。”

    张勇科长对罗良说:“不要理他,尽管按正常程序执法,该公司老板是个做假冒的“老游击队员”,这是第三次被查处了,很狡猾、花招很多的”,并叫来老板郑大华,配合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结束后,叫老板郑大华随罗良等执法人员,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谈话调查,但郑老板要开自己的车,去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郑老板的老婆也要一同前往,于是,张勇科长安排罗良乘郑老板的凌志轿车,一同去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

    回银都市工商局的路上,郑大华先说:“你们经检办案人员,也顶辛苦的。”

    罗良说:“没有办法,职责所在,谁叫你们做假冒的人,死不悔改呢。”

    郑大华先说:“我们企业没有办法,企业要生存,家里人要吃饭的。”

    罗良说:“为什么要假冒他人的品牌呢?你们企业可以创自己的品牌,做大做强企业的。”

    郑大华先说:“企业很难的,希望兄弟能照顾一把,将不胜感激。”

    罗良说:“只要你积极配合调查,我能照顾的一定会照顾你的。”

    罗良和郑老板边说边行,一会儿,就到了银都市工商局,回到罗良办公室已是晚上8点钟了,也许是和罗良一路上聊得比较愉快,郑老板就露出了他的本能,在罗良办公室里,郑老板喧宾夺主,高谈阔论,罗良叫他坐在当事人位置上,他就是不坐,还和罗良嬉笑打闹,最后罗良厉声喝令,郑大华还是不听。

    罗良站起来一个高腿脚,飞了过去,郑大华往后退躲过,但脸色已经灰白,罗良再次说到:“你坐下,认真配合调查,负责一切责任由你自己承担。”

    郑大华坐在当事人的座位上,一脸难看的脸色。

    罗良问:“讲一下你的身份?”

    郑大华答:“我叫郑大华,38岁,青云市柳枝镇人,是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罗良问:“你公司是第几次被我们银都市工商局查处了,是什么时候查出的?”

    郑大华答:“我公司是第三次被银都市工商局查处了,一次是1998年,一次是2000年,这次是第三次被银都市工商局查处。”

    罗良问:“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三次被工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知道吗?”

    郑大华答:“知道,希望你们办案人员对我照顾,我一定改正违法行为。”

    这时的郑大华已经脸色苍白,因为他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的入刑标准》,企业三次被查假冒伪劣行为,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罗良想:“对一些无赖的企业主,他耍横,执法人员要比他更硬气,才能怔得住。”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有无经过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郑大华答:“没有。”

    罗良问:“说一下,你公司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的事情?”

    郑大华答:“2002年8月,我公司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5000只,价值5万元,货物已被工商局查扣。”

    做完对郑大华的询问笔录,已是晚上10点钟,罗良交代郑大华第二天上午,送10万元罚款押金,换了制服赶快回家休息。

    第二天上午10点钟,郑大华准时把10万元押金,送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罗良办理了扣款手续。

    郑大华说:“如果你昨天晚上,真的打我了,我今天一定到青云县政府领导那里,去告你。”

    罗良说:“你尽管去告状,最后,看谁最惨?”

    郑大华无言以对。

    最终,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公司处以,没收销毁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5000只,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罗良再收集该公司三次被查处的证据材料,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的入刑标准》,把案件材料移交给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华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