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大宋 第581章 酷法
作者:树者的小说      更新:2019-01-03

  酷法也需要理由,若是理由合情合理,百姓是绝不会有怨言的。

  中华国制定的律法相对比较完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就是处罚太重,尤其是对公职人员的处罚。

  但在这酷法下,又比前朝多了一丝人性,至少不祸及妻儿老小,律法不会株连无辜。就算对待叛国罪的罪犯,也只是对其直系三代的儿孙禁止入公职,禁止出国境等限制,不会恶意滥杀。

  商务大臣鲜于光等四人落马后,坦坦荡荡地认栽了,放弃申述机会。将入监六个月后,在菜市口公开处以绞刑。

  这等待死刑的六个月内,他们还有一次申述机会,不过看样子是用不着了。

  这四人贪污最大的也就是鲜于光了,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了一百七十万元,从他家地窖里挖出一堆前朝的金银块和朝廷新的金银钱币。

  他们四人的空缺,从次一级的行省级官署里挑选,张林完全放手。先从其中选出政绩优异的几个候选人,然后让内阁大臣们自行投票决议。

  这倒是很新鲜,前朝像内阁大臣可都是皇帝钦定的,宰相都做不了主。

  内阁大臣们也是有些兴奋,毕竟这可是人事权啊,尽管陛下和首先拥有三票权和优先权,但不妨碍其他大臣们加一起的力量大啊。

  鲜于光等人的案子还没审完,四位候选人就呼之欲出了。等案件落实,候选人才能正式履职,这段时间,他们得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鲜于光等人等案件核审完结后,判刑剥离爵位,还得在离职手续上签押,正式给其他人腾出位置。

  法度化、条理化、规矩化的基础上,可以酌情带一点儿人情味,这是朝廷追求的目的。

  历朝历代,像是鲜于光等四人的位高权重,一般是由陛下亲自提审。而这次元武陛下全程没有参与其中,全部交由律法总署按规矩办,连见都没见一面儿,也就是让特使带了一份“朕很难过,尔等辜负朕的期望”之类话语的手诏在罪犯们面前读了一番。

  鲜于光等人在狱中接到陛下手诏,跪伏于地忏悔嚎哭,声称有负圣恩,谢陛下全尸和留妻儿老小活路之类的屁话,其声戚戚然也。

  讲实话,张林对这个鲜于光的印象还是很不错的,在商务总署里干的有声有色,是个能吏。此番落马,也是可惜。贿赂此人的商人当然也逃不开去,被罚的倾家荡产,坐监劳役去了。

  后世乾隆留给其儿子一份家产,那便是有名的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这次朝廷光处罚这四位内阁大臣和其牵连出的商人们,就充公了八百多万元的巨款,回收了四十多个私商工厂和许多房产。拍卖后,还能再赚一大笔,总额约莫一千万元。

  这对商人们而言,不亚于一场地震,看出了律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一旦朝廷动真格了,可是六亲不认的。

  跟着朝廷经济发展政策吃肉喝汤的商人们俱都收敛起来,许多没被查出来的官员也悄悄地把贿赂还回去,就算倒霉地被查出来,也可以努力抵赖一番。

  比起钱,还是官帽和命更重要。

  朝廷对自首的官员相对比较宽容,百倍罚金后叛以流放千里,坐监服刑期满,还可以在当地重新考基层公职人员,为国家发挥余热。

  贪污罪不论数额大小,最低五年坐监劳役期,自首减半。

  这个五年是最低时间,比如自首后叛了十年,表现好之类可以最高减刑三分之一的服刑期,需要最少服刑六年四个月。比如自首后叛了六年,那么减刑之下,不得低于五年。

  对于不自首,被人举报或者查出来的贪污犯,就算表现好--比如咬出其他人--也只能最多减刑四分之一。

  就比如后世三路毒奶粉的田某某,假若她是贪污犯叛了十九年,就算她咬出其他人,在狱中表现好,也不得减刑超过四分之一,必须得服刑满十四年九个月。当然,这样的人放在新朝廷,只有绞死一条路。

  中华国对死刑就是死刑,绝不姑息,哪怕放了其他罪犯一马,也绝不把死刑改为无期。表现好的,最多就是给予其家人救济补贴。

  对无期徒刑的罪犯,就算立下天大功劳,也得在监狱里服刑三十年。就算表现好,最多是给予其照顾,不让其在矿山这种扒皮的地方吃苦服刑,给安排个轻快的活计。

  中华国律法,对恶意生产并且批量贩卖假药、假食物致死的商人的处罚非常之重,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没有商量余地。任你天大背景,咬出再多的人,绝无减刑一说。

  所以啊,新朝廷的律法,你说他是酷法,处罚的确是残酷无比。但狠辣之余,也非常的公正,很是人道主义。

  比起前朝动不动就抄家,动不动诛杀九族,官员动不动胡乱抓人,新朝廷很显然是讲规矩的。办你,就会拿出让你心服口服的理由,你不服还可以申述,申述还不止一次机会。

  你还可以聘请熟悉律法的律师给你申述,给你找律法里的空子。能找出来,算你有本事。

  还别说,朝廷这几年律法之所以能愈来愈完善,还多亏了这些律师的帮忙。虽然不少人因此逃过一劫,但总归是把后来者想逃罪的路给堵死了。

  这些人逃过一劫后,自然是夹起尾巴做人,下次可没这么幸运。

  张林在律法上不比在经济发展上投入的精力少,和司法大臣李纲、律法大臣丁忧、最高法院长管卫等人不停地补充完善律法条令。对一些尚未出现但有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提前定刑,方方面面都照顾到了。

  前朝对刑事案例通常是采用“沿袭前案处罚结果”的规矩,意思是说,比如通奸--没杀人--的罪,前朝一般是把女人弄死,男人流放苦役之类。

  但新朝廷是明确定刑,凡通奸罪,不管情又如何,当事男女一律处以十年以上刑期。减刑后,最低十年服刑期。

  哪怕女人坏着孩子,也得在监狱里生,哪怕女人外面孩子嗷嗷待哺,也不得从宽保释出去。就算女子丈夫求情,也不能减刑免责。

  当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朝廷对男女双方离婚的判决,男方女方均有权去当地婚姻办公署里申请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按最近一次财产登记表实行,根据男女双方实际的工资水平,按比例分割。

  比如张三和李梅在中华元年结婚,男方有资产200元,房屋等等不动产,女方有资产100元,带来的嫁妆10元。婚后,男方工资为10元每月,女方为5元每月。

  那么离婚后,财产按照当初登记的数目为基础,女方可以拿走当初登记的财产和嫁妆钱,并且按照工资比例2比1,进行夫妻双方存款总额的分配。至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是谁的就是谁的,不得分割。

  孩子按照工资高者归属,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并给与另一方每月定额补贴,或一次性大额补贴。双方都不要孩子,孩子送入慈善教会,夫妻双方一次性大额补贴给教会。

  夫妻想要离婚,谁都可以去申请,不过必须在孩子三岁之后才可以,且必须经过最少两年的分居期,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妻妾行房,妻妾亦不能与外人男子行房或者光明正大地私情幽会。

  这个婚姻法出炉后,引起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不过民间却罕有离婚现象,盖因社会道德舆论很霸道。

  女子嫁出去后,若是申请离婚,就没了住的地方。若回娘家更是丢人现眼,且孩子一般是叛给工资高的男子,还得守两年活寡,自己养活自己。

  除非是女子娘家家境优越,给予一些经济帮助,否则无异于给自己找苦吃。当然,随着女人经济愈发独立,这种情况是可以改善的。

  张林虽然不喜看到离婚现象增多,但夫妻双方若是混着过下去,也没意思不是?

  律法中对财产分割还是很明确的,女子既不能利用婚姻骗取钱财,也不能获得男子的房产等等,离婚的经济利益很小。

  不像后世那般直接一分为二,这不是明着鼓励女人离婚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