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被我卖了 第110章 岁月不知人间多少的忧伤,何不潇洒走一回
作者:三院老哥的小说      更新:2019-09-05

  张岳他们回到基地的时候,老胡已经在大门口候着了。

  这次来的人太多,警卫楼住不下,食堂也不够坐,大张他们就全去了十一楼。

  胖子真是个搞后勤的高手,这时热饭热菜已经准备齐活了,众人上桌就可以直接开吃。

  饭桌上人多嘴杂,张岳有些事情也不好问。等吃过饭,他拉着大张就跑回了十九楼。

  张岳把珍藏的那包富春山居拿了出来,这一根烟差不多抵得上一包软中,他一直没舍得打开。

  两人点上烟,张岳说道:“在车上还没说完,你是怎么当的委员?”

  大张笑道:“过程已经不重要了。”

  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至于出任委员的明争暗斗,大张也不愿意再提了。

  张岳感慨道:“真是想都不敢想,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啊!”

  “没那么夸张。”大张靠在椅背上,翘起了二郎腿,“现在又整出五个常委,我根本排不上号。”

  “那你起码是年龄最小的吧,以后前途无量。”张岳心里美滋滋,大张的前途就是他的前途。以大张的为人,张岳相信自己以后不会遇到什么麻烦。

  对讲机传来的消息打断了两人的聊天,老胡要带高城和丁磊上来说事情。

  高城,原师属装甲侦察营代理副营长,事变后提升为少校军衔。他在当连长的时候,有一次野外拉练,在山里遇到了还在黄金部队的丁磊。

  山高路陡,当时的丁磊不小心滑到了一处悬崖下面,伤的还有点重。

  高城的连队在边远地区单独驻守,所以常备有一名军医、一名卫生员。军医和卫生员除保障连队的卫勤工作外,还要承担驻地周边老百姓的治病、出诊工作。

  丁磊很幸运,军医给他处置及时,算是救了他一命。

  后来丁磊退役后还专门去高城的部队感谢过他和军医,逢年过节的也经常给高城打电话。前几个月过年的时候他们还通过电话。

  正月十五左右,有两个警察去部队找高城。丁磊犯事了,而且他犯事前后只给高城打过电话。

  高城敲了敲桌子,看着丁磊说道:“剩下的你自己交代吧!”

  猛将兄抽了一口烟,无奈的笑笑,“我认罪!”

  那年,丁磊13岁,因为地基纠纷,母亲被村里的王家砸死。

  实际上当时打的最凶的是王家老二,但是事后老三去顶罪了,因为他年纪小,才17岁。

  法院判了1500块的赔偿,老三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丁磊长大后报名参了军,后来部队改革,他就退役了。

  丁磊从没有忘记血海深仇。

  22年前,母亲被打死。

  22年后,丁磊除夕当天在家吃完午饭后,提着刀直接去王家把那父子四人全部杀死。

  随后丁磊去他母亲坟前烧了纸,又到附近大河坎看花灯。他在大桥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到镇上吃了碗面皮就去派出所自首了。

  然后他又越狱了。

  丁磊笑道:“事情就是这样。我做了我该做的,我不后悔。我伏法,但我不服法。”

  大家能说什么呢,只好唏嘘不已。

  站在张岳这种键盘侠的角度来看。参军报国,这是忠;不忘母仇,这是孝;只杀仇人,这是仁;不婚不子,这是义;到坟前拜祭,这是礼;隐忍待发,这是智;杀人自首,这是信。

  但,法律是无情的。

  回顾历史,古代处理私自杀人以报仇的案件,一直处于一种两难境界,反映了礼制与法制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周礼》规定:只要在事先到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然后去杀仇人,不构成犯罪。并且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不许反复寻仇。

  当然,周朝时期,一方面是允许复仇,但同时也限制复仇。地方官员会对仇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移徙”之,这是古代通行的避仇方式。

  《春秋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

  可见对复仇有一定的限制,其前提是被害亲人本身没有死罪,可以允许子弟复仇。

  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战国时的法家开始反对私刑,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禁止百姓私自复仇,“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否定了私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秦之后是汉,汉代法律虽禁止私自复仇,奈何武帝“独尊儒术”。

  《礼记》: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大圣人孔子也曾说,对于杀害父母的仇恨,当睡草席,枕兵器,随时准备报仇。若在市面或朝堂相遇,应该当即与之搏斗。对杀害亲兄弟之仇,虽可出仕,亦不得与仇人同朝为官,若奉君命出使别国,遇到仇人也不许与之争斗,恐因此而完不成君命。对杀害堂兄弟之仇,则自己不可为首出面报仇,其自家人若有能力报仇者,则应执兵器陪同前往。

  既然孔圣人都支持复仇,那“独尊儒术”的汉朝自然就上行下效。

  汉肃宗建初八年,有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皇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此比。

  皇帝都表态了,大汉民间自然,“复仇以死败为荣。”

  “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雠,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

  礼和法谁大?

  这个问题,直到东汉和帝时取消了允许复仇的《轻侮法》,才算告一段落。

  汉末,曹操任丞相时,曾在建安十年颁令“令民不得复私仇”

  曹丕称帝后,颁诏曰: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到了曹丕儿子魏明帝上位后,又规定:对于杀害父兄的杀人在逃犯,在正式定其有罪后,子弟可以自行追杀,又为复仇开了口子。

  到了司马家的东晋,有民人报杀父之仇,官府非但被赦宥其罪,事后还被举为孝廉。

  南齐时期,有族人朱幼方烧了朱谦之母亲的坟,朱谦之长大后杀朱幼方“报仇”,得到舆论的肯定,齐世祖萧颐也认为是“义事”,予以表彰。

  齐之后到了梁朝,武帝颁诏:“并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重申禁止民间私自复仇。

  北魏世祖颁诏: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

  唐代立法,以礼入律,对复仇行为在立法时采取回避政策。

  武则天时代有一个案例引发了很大争议:某人父亲被某县尉冤杀,某人隐姓埋名为驿卒多年,在该县尉已经升为御史经过驿站时,终于杀掉他报仇,然后投案自首。

  朝廷上下争议到最后的结果是:杀人犯法要处死刑,为父报仇的孝行要表彰。

  官方的又杀又表彰动机是想礼法兼顾,讨好舆论,结果落了个礼法两伤的境地。

  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写了《驳复仇议》,认为:如果其父无辜被杀,可以复仇而且应该被判无罪;如果其父是被国法所诛,不应该复仇,杀人者应该处死并不许表彰。

  宋律基本继承唐律,但也受柳宗元影响,规定复仇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武松在狮子楼斗杀西门庆之后只判了脊杖二十,发配孟州充军。

  元律规定:子为父报仇,不但无罪,杀父之家还须付丧葬费。有仇不报,却私下和解是犯罪,名私和罪,如果受财私和则按盗贼从重论罪。

  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复仇问题上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父亲祖父被杀,子孙如果当场杀死对方,无罪;子孙如果是事后复仇,处以杖六十。

  可能大家会奇怪,读书人不是文明人吗?古代读书人一贯给人的形象是手无缚鸡之力、迂腐等等,为什么在关于复仇的问题上反倒赞同血淋淋的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他们当然不是喜欢血腥野蛮的行为,而是在维护这种行为背后的孝义伦常,这在读书人心中是比法律更重要的规矩。毕竟他们都是孔圣人门下的儒家弟子。老夫子都赞成复仇,孝子贤孙们自然随声附和。

  从历史上来看,法律与人情冲突一直绵延了上千年。足见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牢不可破。因为,手刃仇人的快感是任何其他方式都无法代替的。

  几千年来,善良的小老百姓们的道德支撑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果这一条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不灵了,那该怎么办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被人引用的频率很高,往往被用来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

  这碗鸡汤很鲜美,好像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探究,这却是一句很不负责任的话。

  一如民间会崇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之类,其内部是毫无逻辑支撑的。这些话真是莫名其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假如你饿了两个小时,就差在屋里吃鼠标垫的时候,外卖小哥终于姗姗来迟,送来了你的外卖并留下一句:外卖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你会被小哥感动的一塌糊涂临饭涕零吗?还是反手就是一个投诉?

  如果连外卖这种小事你都无法容忍,那么涉及到公开、公正、公平,甚至人命关天的问题,有人舔着脸说一句“对不起我来晚了”,一切就变得理所应当了?

  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

  正义如果失去时效性,则又归结于程序不规范,往往程序环节的缺失和瑕疵都会带来迟到的正义。

  为了社会的秩序才通过规矩控制人类的天性,所以天性与规矩之间永远都存在紧张的关系。

  所谓社会越来越文明,一定程度上就是人类为了社会更和谐,而去克服自己某些私欲、天性的过程。

  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完善,但是……

  正义一定会迟到,经常会缺席,偶尔得到伸张。

  如果法律并不能给你带来希望的公平和正义,要么忍,要么狠。

  丁磊也没什么本事,他只能依靠“杀人偿命”这个简单的逻辑来指引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