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传说 【***教主要教派逊尼派/逊奈与大众派】
作者:五色神光的小说      更新:2017-10-14

  逊尼派

  逊尼派(ahla1—sunnah),英文名:sunnite

  ***教主要教派之一。全称“逊奈与大众派”,自称“正统派”。被认为是***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的85%以上。与什叶派并称为不同的两大政治、宗教派别。“逊尼”系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遵守逊奈者”,亦即“遵循传统者”。中国***大多属逊尼派,遵奉该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

  形成

  原为***教内部持不同政见的一个政治派别。632年,***教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麦地那的***社团内部因在继承人问题上意见分歧,导致分裂。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派别。

  传播

  逊尼派社会基础最初仅限于阿拉伯半岛各部族的***,后来随着阿拉伯哈里发帝国不断的对外扩张,亦包括依附于阿拉伯贵族的其它语族的***社团,如两河流域的伊拉克人,西亚的‘波’斯人,中亚的突厥人,南亚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尔人等,形成一个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体。历史上该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长期居主导地位,曾建有伍麦叶王朝(661~750)、阿拔斯王朝(750~1258)、奥斯曼帝国(1298~1922)等幅员广阔的***国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政权,影响相当广泛、深远。逊尼派接受承认所有前四位哈里发,也接受大马士革伍玛亚德王朝的主张接管哈里发职位。从七世纪开始,哈里发都是逊尼派的人,直到1258年阿巴斯哈里发王朝的结束。奥斯曼王朝在1775年重新恢复了哈里发职位,但又在1924年被废除。但是直到10世纪,逊尼派才正式形成,采取“逊尼”的名称。逊尼派为历代***国家中央政权所奉行,先后被倭马亚王朝、后朝阿拔斯王朝、塞尔柱王朝(公元1055年--1157年)、埃及的阿尤布王朝(公元1171年--1250年)和马木路克王朝(公元1250年--1517年)、奥斯曼帝国等定位国教,得到官方扶植而广泛流传,故称“正统派”。

  逊尼和什叶这两个宗派的***在许多国家长期和平并存,如伊拉克﹑叙利亚﹑约旦﹑黎巴嫩﹑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高级学者和宗教领袖们同意民众互相‘交’流,到对方清真寺参加活动,允许跟随彼此的伊玛目礼拜,互相通婚。

  教义形成

  概述

  逊尼派是在同不同的教派、学派、教法学派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个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的教派。其中尤以同什叶派的斗争最为剧烈。什叶派为恢复失去的政权,曾以暗杀、起义、暴动等方式展开斗争,致使教派冲突日趋‘激’化,什叶派提出的一系列政治、宗教主张,要求逊尼派人作出明确的回答,客观上促进了逊尼派教义、教理的发展。

  兴起

  自9世纪初,逊尼派作为一个宗教派别开始形成系统的宗教思想体系,其形成同阿拔斯王朝初期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直接相关。利用人民起义夺取政权的阿拔斯王朝统治者,为巩固王权,在其统治初期曾以“***化”、“建立安拉在大地上的统治”为国策,大力依靠‘精’通《古兰经》、圣训、教法知识的***学者从事理论研究和宣教工作。但自哈里发哈伦·拉希德(786~809在位)时期起,朝廷内部因争权夺利,分裂为两派。一派以留用的‘波’斯萨珊王朝官吏、新改奉***教的‘波’斯裔***和什叶派同情者为主,要求扩充王权、压制教权;另一派为阿拉伯军事贵族、***学者阶层和阿拉伯化的外族***,主张削弱王权、扩充教权。哈里发哈伦依靠前一集团,限制后一集团。

  受到压制

  哈里发马‘蒙’时期(813~833在位),进而强制推行穆尔太齐赖学派的“古兰经受造说”,以“异端审判”的名义迫害抗拒此说者,约束以“圣训派”为首的***学者,否认此说的伊本·罕百勒教长等宗教领袖曾被监禁,‘蒙’受残酷迫害。哈里发穆泰瓦基勒时期(847~861在位),因政权不稳、难以为继,被迫恢复依靠***学者的政策。

  学派分立

  这场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在教义思想争论中,自穆尔太齐赖学派中分化而出的艾什尔里学派,以温和、折衷的教义学逐步确立了主导地位,一是以宗教贤哲为首的一大批阿拉伯***及依附于他们的突厥新***,开始萌生出一种认同宗教信仰和民族属‘性’的宗教意识。他们自称为“遵守逊奈者”、“逊奈与大众派”、“圣训和逊奈派”、“逊奈和正道派”、“真理和逊尼派”,以示区别。逊尼派宗教思想的系统化、规范化,以各分支学科的形成为主要标志。

  至10世纪末,各分支学科均已形成,其—后亦有发展。古兰学以研究、注释经典为主旨,自第一部标准手抄本《古兰经》(即奥斯曼定本)面世,注释家蜂起,注释方法日多,见仁见智,互为补充,而以伊本·泰伯里多卷本《古兰经注》最具代表‘性’。圣训学以搜集、考证、编纂圣训为主旨,为立法、行教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种圣训文献中,尤以《布哈里圣训实录》、《***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备受逊尼派***的推崇。教法学以研究、了解作为“主命”体现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则为主旨,经过“意见派”与“圣训派”的法理之争,至著名教法学家沙斐仪提出系统的法源理论体系而集大成,形成大同小异的四大教法学派,为不同学派的逊尼派***所遵从。

  历史作用

  教义学以艾什尔里学派的兴起而得到发展。该派在批判穆尔太齐赖学派否认定命和强调“意志自由”之说的同时,吸取了它的辩证哲学思想,借以论证正统信仰,弥补了圣训派重传统而轻理‘性’的缺陷。艾什尔里学派因过于教条、枯燥,长期未被圣训派接受,直到经过权威大师安萨里(1058~1111)修定后,才被逊尼与大众派认定为正统信仰。安萨里一方面以宗教经验为“辩证学派”的基础,从而拯救了处于危机中的艾什尔里学派;另一方面又把长期遭到官方压制的苏菲神秘主义纳入信仰体系,缓解了民间信仰与官方信仰的冲突。

  教义思想体系

  概述

  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体系,曾对该派内部的团结、统一起过积极作用。主要包括:政治学说、基本教义、教法思想。

  (1)政治学说。

  主要是由阿拔斯王朝以来的历代教法学家和***学者根据早年“正统哈里发时期”(632~661)的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提出的一套较系统的理论学说。内容涉及***教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民众生活方式的关系等方面。认为***教确认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制度,国家的绝对主权仅属于安拉,以神圣的沙里亚(即***教法)为最高原则,哈里发国家是为了弘扬***‘精’神、维护***大众的根本利益联合而成的一种信仰者的共同体(即乌玛),尊重民意、为民作主、保卫边防、维护***民众的物质福利为国家的基本宗旨;国家首脑哈里发通过民主推举或协商产生,为绝对主权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义、虔诚、博学多才的***才有资格当选,其职责是弘扬***教、保卫国家的安全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民众有义务遵从哈里发,不得举兵反叛。

  政治主张: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古来什族;(2)成年男子;(3)身心健康;(4)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5)为***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2)基本教义。

  称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信经典),信世间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后复活”、“末日审判”(信末日或信后世)。此外尚有必须履行的信仰制度,称为“五功”(念、礼、课、斋、朝)。

  (3)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论体系和教法学说两部分。逊尼派***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源或法理依据。其中《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源,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一件行为是否合法、得体,首先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如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由专司解释律法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根据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原判例,类推出结论,经大多数教法学家的公议认可后,成为必须遵循的律例。此外,创制(伊智提哈德)、优选(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辅助法源,也为个别教法学派所承认,以增强教法的活力。教法学说方面,逊尼派***以早期四大教长的著作、后世学者们的诠释和权威教法学家发布的正式法律见解(法特瓦)为依据,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同为正统,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学思想较为灵活、变通、宽容,尤为重视遵循本学派的传统,反对“标新立异”(比达阿)。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制改革‘潮’流的兴起,曾出现过吸收外来法的倾向,并就***教法的法源理论、法律实体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订,但仍以传统***教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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