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流凶手 第二十二章 双方辩护,苦证三性
作者:医流凶手的小说      更新:2017-10-14

  那么这起案件呢将会在今天下午的两点钟在a市第三人民法院受审的。

  我们可以看到,现场也是挤满了人,看得出来大家对这件事情是高度关注的。现在时间来到13点40分,那么原告方呢,已经在庭警的护送下进入了人民法院。但是被起诉方的法人代表和代表方律师,暂时还没有出现的。

  现场情况就是这么多,下面的时间交给主持人。”

  终于到两点钟了,全场都安静了下来,书记员起立宣读法庭纪律后。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全部入庭后,一行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位,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安琪父亲站了起来,“安大林,男,48岁,汉族、农民,家住b市湖岭区农林县三元村”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健哥站了起来:“龙健飞,律师,24岁,与原告是代理关系。”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对方律师代表回答之后,陪审员先后宣读了原被告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安琪父亲: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林队长:“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宣读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确认双方都不申请回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原告安大林宣读起诉状。”

  安琪父亲站了起来:“原告:安大林,男,48岁,汉族、农民,家住b市湖岭区农林县三元村。被告:xx省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

  诉讼请求:一、撤回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2017]行处字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开2017年5月25日,对安琪进行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被告方支付原告方律师事务内所有费用。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定。

  事实和理由:……”

  安琪父亲按照健哥准备好的起诉状一字不差地念完。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安琪父亲:“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林队长站了起来:“答辩人: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住所地:a市东城区滨海大道文明2路。法人代表:林勇。职务: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刑警队队长。

  为安大林不服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2017]行处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意见书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林队长也依照依照自己的答辩书念了几分钟,全场都很安静的听着,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小声议论,各大媒体的摄像机都对准林队长。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林队长:“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陈晓东把事先准备好的5份材料拿给健哥,有点不确定地看着健哥,健哥的额头上也隐约可以看出一点汗珠。这也难怪,健哥是第一次自己一个人去负责整个案子,而且这一次是状告位于a市市中心的东城区分局,各大媒体都关注着这件事,稍为有差错,都会可能与不专业联系起来。

  健哥:“审判长,这几份是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当天写下笔记的扫描版,还有几份是原告委托律师代表方用同样的笔支同样的纸张用不同的时间抄录下的扫描版,纸张中清晰地显示了犯罪嫌疑人安琪的笔记内容和笔记痕迹。”

  法警从健哥手中接过物证,交由给审判长,审判长和陪审员看完后,法警再接过交给被告方律师代表,对方律师看了几分钟后交给了法警留存在审判长那。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所出具的物证是否有异议?”

  对方律师代表:“有异议!

  第一:我想请问原告,犯罪嫌疑人安琪的笔记书本在案发第二天就作为物证封存于我局,据我局记录,原告并没有向我局申请查看物证,那么原告的物证是否具有合法性?!

  第二,原告声称物证是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时间内所写下的,原告如何证明这就是在案发时间写的呢?那么物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呢?!

  第三,物证与本案有什么联系呢?那物证是否具有关联性呢?!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健哥:“审判长,第一,物证是由犯罪嫌疑人安琪的笔记本扫描得到,庭上如果有必要,被告方可以呈上原件比对。

  第二,物证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安琪所写的笔记是非常工整的,试问一个一个杀了人或者赶着去杀人的凶手会写出工整的字吗?试问……”

  健哥正想说下去,突然被对方律师代表站起来拦着了。

  “审判长,对方律师在回避我的问题,我重申一次,第一,原告是如何拿到原件的?第二,对方律师并没有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健哥:“审判长,对于如何得到原件这个问题与本案相关性不大,至于合法性与真实性,我要求被告方出具原件与物证比对。

  第二,物证其中有两份是在原件放置十二个小时后用同样的笔支同样的纸张抄录,同样放置十二小时扫描,我方采用对比分析法得出,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时间并没有在案发第一现场。”

  健哥已经是满头大汗,他开始变得有点自乱阵脚了,陈晓东也没有想到,对方是如此的老练,而且他们这次的准备确实不充足,各方面的证据力度都不是很大,单单靠一张嘴是很被动的。

  对方律师:“反对……”

  半个小时过去了,双方一直在围绕着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的问题,但是陈晓东和健哥一方一直处于弱势,他们一时间也想不出很好的对策。

  审判员和陪审员验证物证的期间,陈晓东建议先避开这个问题,把问题抛给对方。

  ……

  健哥:“被告,请问你是如何认定安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也就是说做出[2017]行处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意见书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