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段的时候,陈晓东也眼睁睁的上下打量着老九,直到老九很不自然地走开。
把监控视频的几分钟拷贝下来后,陈晓东和健哥高兴地互击了一下掌。
去给三百块钱的时候,陈晓东用很骚的声音说,
“老板,你家店是不是只接受微信支付啊,来啊来啊,加我微信,今晚夜深寂寞的时候,和你聊聊人生啊!”
陈晓东还故意用手假装着去要摸一下老九的脸,老九不自主地打了个冷颤,后退了一步。
“切!死流氓!”陈晓东学着安琪的动作,丢下300块,帅气地转身就走。
……
陈晓东和健哥回到家中,重新整理了一遍现有的证据:有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侦查科开具的笔迹鉴定结果,尸检鉴定意见;小丹和小燕两个证人;笔记本购买时间证明视频。这些证据加起来基本可以说是无懈可击了。
这一晚,全部人都很开心,他们这几天来的努力终于有了希望,而且这份希望不再像是之前来得那么盲目,这次可以说是脚踏实地的仰望星空了。
现在唯一要做的和能做的就是等待二审期限的到来,因为一般来说一审到二审需要1-3个月,即使健哥叔叔再有能耐也只能提前半个月。对方已经明说了,现在是非常时期,外界的媒体已经持续关注这件案子,提前审查时间已经是违规了,再往前提的话那就真的压不住了。
陈晓东和小燕小丹先回去学校上课了,一方面他们现在已经把要准备的事情都准备好了;另一方面他们都已经大三了,课程是很紧的,再不回学习的话他们会落下很多知识。
虽然说陈晓东是回到了学校,但是自己的心还是在牵挂着安琪的个人安慰,毕竟监狱里面住的都不是什么好人。
安琪的父母和林诗诗的父母都回了各自的家,安琪父母不可能再在陈晓东家里住上半个月的,再说了自己家里也有牲畜要饲喂。
健哥则回去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上班去了,他叔叔对他这次为二审做的准备评价很高,以他的经验来看二审应该是没问题的。
……
终于,漫长的半个月过去了。
“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观众朋友们中午好,现在《午间新闻》的记者正在为您现场直播安大林状告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一案第二审。
现在时间已经来到下午两点四十分,那么二审呢将会在下午三点整在a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查的。
我们从上两期节目里可以知道,一审判决中,原告安大林是败诉的,那么今天是否会有扭转的局面呢?请不要走开,《午间新闻》稍后继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陪审员一行坐下,而审判长正是张继茂张叔叔。
核对好双方的身份和确认双方都不回避后……
张继茂:“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健哥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一一拿了出来,最先的是笔迹鉴定意见。
健哥:“审判长,这份是由a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侦查科开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上面明确指出,笔迹为书写人自然写下的字迹,并非短时间内故意抄录。”
法警从健哥手上接过鉴定意见,递交给审判席,审判席看了几分钟后又由法警递交给对方代表律师。
“被告,你对原告证据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但我想问原告的是,这份报告能证明什么?!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对方律师很不屑的问着,因为这是他们一审时,就是用这个问题来纠缠对方的,看来原告律师不咋地嘛,都不知道变通一下。
但是健哥并没有回答他的问题,又拿出来一个黑色u盘,“审判长,我有一段视频请求当庭公开播放。视频内容为,5月25号,犯罪嫌疑人安琪和死者一同在a市医科大学附近商店购买笔记本的监控录像。”
“准予播放!”
视频的全过程分秒不差地被正常播放、慢放了几次。
“被告,你对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是否有异议。”
对方律师先是停顿了一下,脸上还是露出了一点难堪的表情,手中拿着笔,却写不出什么,认真思索了一阵子。
“审判长,这个视频仅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安琪作案前曾经到过视频中的商店,也曾经购买过类同于案发现场遗留的笔记本,但是原告如何证明视频中的笔记本就是现场遗留下来的笔记本呢?这会不会是犯罪嫌疑人故意耍的小技巧,迷惑原告呢?!我的发问完毕!”
健哥还是没有回答对方律师的问题,继续拿出一份类似于消费单的单据。
“审判长,这份是犯罪嫌疑人安琪在该商店消费的消费单据,而这份是由侦查科同志提供的笔记本背侧条形码原图。这两份证据均显示同一个条形码字符,也就证明了是同一本笔记本。”
幸亏陈晓东在回学校上课的第三天发现了这个问题,对方律师一向狡猾,会提出各种问题来刁钻自己。陈晓东这几天一直模拟开庭情景,相到对方可能会问这个问题,下课后就立马逃掉后面的课去找了老九,让他打印当天的消费单,而这次老九却不敢收钱了。
等被告方律师看完后,张继茂再次发问,
“被告,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词有异议吗?”
“无异议!”对方律师不得不这样回答,因为这些都是有相关部门证明过的证据材料,很难找得出反驳的机会。
……
“审判长,我请求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安琪与被害人林诗诗的关系。”
“同意!”
小丹上向了证人席位,第一次上法庭作证的他显得很是紧张,双手指间对插,紧紧的握着。全庭的目光都投向她,摄像机这些更不用说了,她试图深呼吸平静了一下。
“证人,请说明你的身份及与被证人的关系!”
“沈美丹,女,21岁,家住c市xx区xx街道。与被证人是同寝室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证人是否清楚?!”
“清楚了!”
“证人,请问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琪与死者关系怎样?”健哥问道。
“安琪与林诗诗同为舍友关系,两人关系一直很好,情同姐妹。据我了解,安琪是不可能杀害林诗诗的。我的回答完毕!”
“证人,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前三天与死者林诗诗是否有过争执?!”对方律师突然问了起来。
“其实也不算是争……”
“证人,你只需要回答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