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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一书中以触目惊心的描写控诉了人类对动物的虐待。他呼吁动物相关保护的立法,致力于为动物争取权利,甚至希望人类吃素。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与前者的观点不同,两位作者之间产生了一些争论。但是随即,他们共同编著了一本《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摘录与总结了从中世纪以来的关于动物本质、动物权利、或者动物与人类关系的观点与文章。这对我来说,是很好的文献综述与寻求答案的途径。
哲学与法学向来难以分家,甚至可以说,法学本身就是哲学的一部分。
现当今致力于动物法律地位的提高与权利保护的也大多是知名的哲学家,其中不得不提的就是彼得·辛格[彼得·辛格(petersinr)[澳大利亚蒙娜斯大学人类生物学中心主任]的《动物解放》一书。
这本书自1975年问世以来,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数十个国家出版,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动物权利运动兴起——
但这并不是彼得·辛格的首创,早在西方思想史中,笛卡尔、边沁、康德等大思想家就论证过动物权利的问题,1892年出版的亨利·索尔特的著作《动物的权利》与1964年鲁斯·哈里森的著作《动物机器》亦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却由于时代的局限而使得这些经典著作被尘封在历史之中。
正如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序言中那样写道:“(《动物的权利》)尘封在大英博物馆的图书馆里,直到80年代后,新一代人重新阐述这些论点时,偶然见到几篇默默无闻的文献,才发现动物解放的话都在这本书上说过了,但没有起任何作用……当我在1971年加入到反对工厂化饲养运动时,我们在挑战巨人,仿佛除了经济上的强制措施外,其余皆无计可施。幸而事实证明,至少在欧洲不是那么回事。”
《动物解放》中提到,瑞士在1991年底就认定多层笼子养蛋系统为非法。欧盟25个成员国已经一致同意,逐步淘汰鸡蛋系统中的铁丝笼子,至2012年则要求欧洲所有的蛋鸡场中每只鸡所占的面积至少为750平方厘米,而且都能得到栖木和在产蛋窝生蛋。
如果仍要笼养,则笼子必须比现在的大得多,同时应有这些附加设置。2007年欧盟废除了将小肉牛单个□□在隔栏里的饲养方法,1998年开始,在英国除怀孕四周的母猪外,禁止用狭窄的猪栏分别□□孕猪。
人类与动物的关系是一个渊源长久的问题。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集中思考关于我们的工厂式密集饲养动物、将动物用于科学实验或用动物取乐(如赛狗、赛马)等种种现象。
那么,目前人类与动物的关系是否是一种剥削关系?
人类对动物的道德义务是否应当转化为法律义务?
动物是否可以成为和人类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所应当赋予动物的是权利还是福利保护?
彼得·辛格提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在讨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之前,我们首先要界定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动物”。
现代自然科学把动物分类为门、纲、目、科、属、种。
在法学上,特定的情况下,动物的概念有特定的范围。中国学者常纪文在他的专著中对中国与欧盟的动物福利相关法规进行比较,比如英国的《动物园许可法》(1981)对动物的界定是:“动物包括哺**类、鸟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和其他非植物或菌类的多细胞组织分子”。
美国《动物福利法》对动物的定义是:“动物是指任何活着或死去的狗、猫、非人的灵长类动物,豚鼠、大颊鼠、兔,或其他任何被利用或者将被用于研究、教学、测试、实验、展览目的,或被作为宠物动物的温血动物,但不包括鸟类、实验老鼠、非研究用的马和其他农场动物。‘农场动物’包括但不局限于用于食物和纤维的家畜、家禽,以及用于改善动物营养、饲养、管理或产品功效或改善食物和纤维结构的家畜、家禽。‘狗’指所有种类的狗,包括那些用于打猎、安全和饲养目的的狗。”
新加坡《动物与禽鸟保护法》将动物的概念表述为:“包括任何野生和被驯养的兽、鸟、爬行动物或昆虫。”而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对动物概念认定为所有有感觉的能力的,有意识的生物。事实上,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太过笼统,不如采用列举法更为适宜。
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中说,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的范围,我们需要对动物概念做出专门分类。
目前,得到世界上最广泛承认的法学意义上的动物分类是:实验动物(talanimals),是专门培育以供实验用和其他科学目的用的动物;
经济动物(icalanimals),身体或者产出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动物,如家畜、家禽。西方发达国家把它归入到农场动物(farmanimal),符合条件的经济动物可以转化成实验动物;工作动物(workinganimals),基于劳动能力为人类提供服务的家畜;
陪伴动物(pan**ganimals),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者特殊处理的动物,一般是宠物;野生动物(wildanimals),自然界自生自灭的动物,或者为人类需要从自然界捕获但是没有进行人工繁殖的动物;
用于体育、娱乐和展览的动物,如公园的鱼,马戏团的表演动物,赛马用的马匹。以上分类有时会存在交叉关系。
长久以来,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传统中,人类与动物的关系都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等级区分。
《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一书中,[joecriminallaw§594,at434(&carlzollmaneds.,9thed.1923)(“人类一直把动物置于其支配之下,并为其利益或享乐而对他们加以任意使用或者破坏。”)不仅家养动物,而且野生动物,长久以来都被“(正确或错误地)理解为被人类利用和获利的资源”berr,rihat‘isfirstinright,’b.l.rev.349,355(1985)r.]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认为,灵魂应该统治*,理智应该统治□□,动物只能使用身体,只服从本能,所以比拥有灵魂和理智的人类低贱,应该受人类统治。这是自然而公正的。
他说:“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给人们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
中国古代对于动物也完全当做是普通货品,从未有关心过动物的情绪感受。那个时期的东方对于动物权利是如此漠视,甚至几乎没有与之相关的学术讨论。
而17世纪以前的西方,人们普遍的观点认为动物是不具有意识的。
以笛卡尔为代表,他认为动物有时表现出复杂的行为,但是这和机器一样,只是单纯的*和机械的活动,是没有思想的。
但是,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逐渐兴起基于同情而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伏尔泰十分不赞同笛卡尔的观点,他声称,动物虽然没有语言,但是它们有感情、记忆和认识,并且,上帝也赋予了动物灵魂。
紧随其后的边沁则以动物具有感知能力作为动物不应该被残忍对待的理由。
然而在这一时期仍未有任何相关立法出现。
伴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20世纪下半叶,人类逐渐认识到并且承认动物具有一定的意识。自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为动物的权益设定法律规范进行保护。
汤姆·雷根1938年11月28日生于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是美国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理论的哲学家。他是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哲学荣誉教授,自1967年直至2001年退休都在那里从教。他是四部关于动物权利哲学的书籍之作者,包括显著影响了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少数研究成果之一的《动物权利的理由》(thecaseforanimalrights)。(就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