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穿忠犬黑化中 第31章 内忧外患怎么破
作者:关山月不眠的小说      更新: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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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汤姆·雷根的义务论

  1938年11月28日生于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是美国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理论的哲学家。他是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哲学荣誉教授,自1967年直至2001年退休都在那里从教。他是四部关于动物权利哲学的书籍之作者,包括显著影响了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少数研究成果之一的《动物权利的理由》(thecaseforanimalrights)。在其中,他主张非人类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他所说的“一个生命主体”,并且,如果我们想把价值赋予所有人类,而不考虑他们作为理性行为者的能力,那么相一致的,我们也必须类似地将权利赋予非人类。1960年毕业于特尔学院,1962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966年于弗吉尼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他从1967年至2001年在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教授哲学。

  义务论的观点即人类对动物负有义务。义务论又可以分为间接义务论与直接义务论。间接义务论认为,动物只是一种媒介,我们对动物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针对与动物相关的人。比如我打了邻居家的猫,那么我对这只猫承担的医疗与赔偿义务表面上是对动物承担,但实际上是针对我的邻居,即相关的人类。康德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人对动物的间接责任,即对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他的人际关系时也会对他人残忍,这种残忍的行为对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这种人性是他表达对人类的责任。[参见[德]康德:《对于动物的责任》,曹建平、代峰译,载《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根据间接义务论的观点,我们对动物负担的间接义务,实际上是对人类负担的直接义务。

  汤姆·雷根是一位动物权利论的先导,但他对直接义务论的认识值得我们思考。他认为直接义务论主要有两种观点:(1)行为功利主义;(2)一种试图通过禁止残忍、要求友善来说明我们对动物负有的义务的立场。[[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道德理论中的功利主义主要有两个类型: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是与非应以行为本身的后果是好是坏来判断,规则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是非应以人人在相似情况下做事情时都应遵循的规则带来的后果是善是恶来判断。[转引自:g.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张守东、刘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边沁是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倡导者之一,功利主义者并不十分赞同动物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基于我们要将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的现实情况,而应当善待动物——动物能够感受疼痛,感知能力是动物不应被残忍对待的关键。这种思想与人道待遇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禁止残忍要求友善的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勿残忍表达了我们对动物的消极义务(它们不该被如此对待),而善待动物的命令表述了我们对动物的积极义务(动物该如何被对待)。[[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但是,究竟何种程度的行为被认为是残忍,这个难以判定。

  间接义务论是福利论的进一步延伸,因而仍将动物控制在客体范围内。而直接义务论的一些学者支持将有限的动物升格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有限权利。

  (二)弗兰西恩与雷根的权利论

  《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的作者弗兰西恩就是一位动物权利的支持者。他认为我们应该废除而不仅仅是规制动物财产制度,不对那些有知觉(有些人认为是意识)的动物加以利用以当做达成人类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动物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给人类带来的价值,那么,也就永远谈不上动物的权利了。

  汤姆·雷根与弗兰西恩的观点稍有不同。雷根的权利主义是基于传统的自由观点,动物作为生命主体,都有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它们是自由的,不能作为人类的资源而存在,尤其是不能有意伤害。雷根认为素食是我们的责任(这一点和彼得·辛格的主张一样),反对打猎和捕猎,尤为反对科学中的动物使用,以及强调对濒危物种的关切。

  权利论者多数用动物道德权利的存在论述动物法律权利的存在,支持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对于这种观点无法接受,并且十分赞同《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这本编著中简·维纳森的观点:“我们认为,不管是谁,遭受痛苦不是一件好事。但尽管如此,我们也认为它不至于糟糕到要求我们成为素食主义者。当然,这里的‘我们’,我指的是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那么,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尽管遭受痛苦相当不好,并且对动物来说正值年幼却变成了汉堡包也是相当不幸的,然而,从整体上说我们把它们当做食物是正当的。”[[加]简·维纳森:《为吃肉而辩护》,曹建平、代峰译,载《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页。]

  (三)广泛被接受的福利论

  汤姆·雷根的《动物福利论》中提到,福利是指幸福和利益,即给予动物一种舒适和受保障的生活环境。动物福利是单向的,它不要求被服务对象承担义务。动物福利需要人“供给”,而不是动物依照其权利提出“请求”,动物福利法主要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人”依法提供福利给法律关系客体“动物”,福利供给不合法,受制裁的是人,而不是动物。[刘国涛:《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福利监管》,《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动物福利观念,并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也不是一味的去保护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地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这些被归纳为动物福利保护的五个基本原则,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seemikeradford,animalwelfarelawinbritai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264.]

  动物福利论是目前最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动物地位说法,它主张我们通过制定动物福利法来保障动物的利益,将动物的法律地位提升为一种特殊的物格。目前,国际上尤其是欧盟也已经有了许多相关的立法实践。

  三、呼吁对动物权益的保护

  (一)动物福利法

  目前世界上现行的动物权益保护相关立法尚且只有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动物福利法指专门的法律,如德国《动物福利法》。广义的动物福利法包括客观上具有给动物带来福祉功能的法律,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英国可以说是最早进行动物福利相关立法的国家。1822年,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在英国被通过,成为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动物福利保护而制定的法律。随后,1850年,《格拉蒙法案》在法国被通过;1866年,《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在美国被通过。

  而后欧盟将这种立法倾向发扬光大,1988年,瑞典公布实施了《动物福利法》;1991年,丹麦实施了《动物福利法》;1993年,德国开始实施《动物福利法》;1995年,葡萄牙公布实施了《保护动物法》。

  (二)分析

  1993年修订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指出,“动物保护的因素,经常为共同体立法尤其是共同体农业政策的制定所考虑。”在对动物的价值和情感认识到了新的高度后,为了协调司法上的动物所有权和公法上的动物保护的要求,一些国家在私法中附加了公法的要求,同时,在公法中对所有权的行使做出限制。比较典型的是现行《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动物福利法》的规定。[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就爱网)